江西籍三男在广州佛山 售卖冒牌润滑油被罚40万
去年年初,3名江西籍男子在中山售卖假“长城”、“加德士”、“壳牌”、“美孚”等案值53万余元的润滑油,虽犯罪未遂,但因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受到刑罚。但事情并未了结,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于去年10月起诉索赔,3名男子共被判赔偿7万余元。
缴获非法制造的标识218258件
2012年12月始,江西人马某文未经“长城”“昆仑”“加德士”“壳牌”“柳工”“美孚”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中山市一处仓库为据点,利用马某租用的工厂为场所,从河北购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伙同马某等三人进行销售。2013年6月24日,警方在该工厂将三人抓获,当场缴获数百个伪造的“柳工”、“加德士”、“长城”等润滑油铁桶及“长城”润滑油防伪标签64368件。随后,在马某文租住的出租屋和仓库又相继缴获相关标签。经查,警方缴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218258件,价值538609.76元。
2014年1月13日,马某文等三人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文等三人均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构成犯罪未遂,分别判处马某文三人相应刑罚。其中马某文还被处以40万元罚金。
法院认定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2014年10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以马某文三人侵害其商标权纠纷为由,索赔10万元。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马某文等三人未经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有“长城”系列商标的标识,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由于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法院近日结合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判令马某文等三人赔偿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7万元及维权费用6000元。